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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
来源:147采集 时间:2022-08-22 12:08

▲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

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典范

导语

当下,网络信息技术突飞猛进,信息技术给我们带来了日新月异的数字环境。一方面,深度伪造、大数据算法等新技术解锁了更多落地空间,刷脸识别、指纹解锁等应用场景深刻改变了生活和社交方式;而另一方面,随之产生的种种信息安全风险,比如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算法偏见等,也让人们深刻感知到科技发展背后隐藏的伦理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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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9年4月27日,杭州市民郭兵购买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年卡,支付了年卡卡费1360元。办理该年卡时,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明确承诺在该卡有效期一年内(自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通过同时验证年卡及指纹入园,可在该年度不限次数畅游。

然而在2019年10月,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在未与郭兵进行任何协商亦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郭兵:园区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识别已取消,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

工作人员并没有完全履行告知义务,野生动物世界还存在人工审核等入园方式,这是后面才得知的,他们一直告诉我只有指纹或人脸识别是唯一的入园方式。郭兵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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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判

2020年11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当事人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1038元,驳回了郭兵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对于判决结果,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这起因为刷脸而刷出的诉讼,成为我国数字经济背景下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2021年4月9日,备受关注的人脸识别第一案二审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判定,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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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窦海阳:

作为人脸识别第一案,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违约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使用问题。

该案发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因此,一、二审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进行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对除人脸识别信息以外的个人信息的收集,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原则,且案涉合同中没有关于删除个人信息的规定,只要不能证明野生动物世界存在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就不予删除对应的个人信息。而二审法院则认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的个人信息,应予严格保护,故判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指纹识别信息及其他信息。也即,为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即便自然人已将生物识别信息授权给信息的处理与使用者,仍有权随时取消授权。

一、二审判决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同。一审判决观点主要立足于《合同法》。以是否违约为标准进行裁判,以结果为导向判断是否应当删除个人信息,视角较为狭窄。二审判决则体现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高度关注,有效地预防了个人信息泄漏与被非法利用的可能性。

随后出台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该案二审判决中所体现的对个人信息的全面性保护极为契合。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权利人同意;个人有权撤回其已授予相对方的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为由拒绝提供产品和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观点极具前瞻性,也对后续类案的审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意义。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一个尤为重要的议题。《民法典》肯定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人格权属性,生物识别信息承载着人格尊严与个人隐私利益,需要给予更为严格的保护。该案对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有了诸多启发,二审判决的观点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大势所趋,很好地阐释了生物识别信息所蕴含的人格权精神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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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之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该案很有启发性。除了个人提起民事诉讼以外,未来还可能出现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或者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等,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遏制。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谷表示,本案双方当事人各自亮明立场,折冲樽俎,虽有一时输赢,但提出问题是解决问题的良好开端。数字经济时代,只有尊重个人自由,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依法进行数字社会、智慧城市建设,方为人间正道。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判决虽然尘埃落定,但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剧才刚刚拉开序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认为,二审法院判决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对郭兵不发生效力,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应当删除郭兵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是合理正当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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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反思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引导科技向善成为一道必答题。

科技向善,守住伦理底线是前提。身处大数据时代,我们变得更加透明。海量数据里汇总着人们的行动轨迹,年龄、形象、喜好等也被清晰勾勒出来。长此以往,平台和用户之间的数据鸿沟逐渐形成,信息的不对称、不透明不仅侵害了用户的知情权,而且不断加剧的风险甚至可能挑战法律红线。如果平台和开发者未经过用户知情同意擅自收集用户信息,或者数据收集方没有妥善保管用户信息,就会造成个人信息泄露。

科技向善,拧紧监管阀门是关键。近年来,从行业内发起生物识别用户隐私与安全保护的倡议,到相关部门对个人信息保护展开一系列专项治理,范围逐渐拓展;从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到明确数据处理活动应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规范更加具体;从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再到建立起已收集个人信息清单和与第三方共享个人信息清单,保障越来越全面。越织越密的信息安全保护体系,让触网愈发安心。

事实上,数字技术本无善恶之分,正确引导将推动经济发展和产业变革,一旦失控则会产生难以预料的危害。从科技创新的角度关注能做什么,从伦理道德的层面审视该做什么,探寻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合规使用的最大公约数,才能激发科技向善的力量,服务美好生活。

(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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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樊雅婧

责任编辑:贾慧、林思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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