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点击倾听 语音朗读
(本音频根据微信公众号出版发行研究的《人脸识别技术在融合出版领域的应用前景与发展策略》一文整理、制作而成)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脸识别技术在融合出版领域的应用优势日渐凸显,与此同时,也展现出一些新的现实困境:技术安全尚需有力加强;行业监管有待统一规范;读者隐私亟须全面保护等。本文基于协同治理理论,从技术智治、行业共治、法律规治三个角度给出发展建议,如持续开发应用场景,促进多领域深度合作;完善行业规范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出版企业责任,拓宽读者的侵权救济渠道等,以期促进技术与出版向纵深化方向发展。
技术发展不仅促进出版行业的智能化革新,也深刻影响着传统出版理念与出版形态。融合出版作为一种全新的出版形式,是建立在网络技术、AI技术、深度学习技术、融媒体技术上的一种创新型探索,其对出版技术的依赖性更强,对读者阅读体验的优化更加明显。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如火如荼地发展,并被广泛应用在不同行业。自2018年起,该技术也开始涉足出版领域,目前在教育出版、游戏出版、音像出版均有所尝试。人脸识别技术的加入进一步促进了新兴技术与现代出版的融合,拓展了内容生产平台,满足了读者多元化的阅读需求。然而,人脸识别技术在为读者带来便利与智能的同时,也带来了隐私泄露、技术垄断等新的安全隐患。当下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融合出版尚属起步阶段,如何精准把握读者需求、有效激发技术活力、及时摆脱应用困境将是未来发展的重点所在。目前已有学者开始注意到人脸识别技术在出版领域的发展应用,国内彭波、曹宇、杨扬、张学骞等学者都曾撰文提出在利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基础上可以实现精准阅读推送、AI荐书、智能防盗等功能,但纵观知网文献,可以发现已有研究主要基于技术的单一视角,大多强调要加强对新兴技术的研发,拓展技术开发的规模与应用场景,鲜有从技术和规范的双重视角出发对技术背后可能造成的隐私泄露、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思考。本文基于协同治理理论,撷取典型的出版案例,结合当前技术的发展水平,透析了当下人脸识别技术在融合出版领域的现状与困境,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促进出版质量与出版效益的双重提升。
一
人脸识别技术在融合出版中的应用现状
人脸识别技术又称人像识别或面部识别,是一种通过抓捕人的面部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生物识别技术。人脸识别技术最早应用在安防领域,近年来随着移动终端的发展,这一技术迅速渗透进金融、教育、出版等各个领域,其市场应用前景广阔且发展潜力巨大。据亿欧智库预测,到2025年,我国人脸识别市场规模将突破至千亿元级别。融合出版是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深度整合的产物,其以出版+发行技术作为发展的重心与关键,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技术融合了传统平面式阅读和当下立体式阅读、互动式阅读、社交型阅读等多种优势,大大丰富了读者的阅读体验,同时也为人脸识别技术的深度应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自2018年起,我国有部分出版平台开始尝试应用人脸识别技术,主要应用场景列举如下。
1
人脸识别技术在网络出版中的应用
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在网络出版中的应用主要集中在基础教育出版和娱乐出版两个领域。在基础教育出版领域,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群体,市场广阔。例如,北京文景时代公司在2018年推出一款面向中小学生的K12阅读平台——向日葵阅读,当读者使用手机端APP进行阅读时,该平台可以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记录他们的面部表情,分析他们在阅读的时候是喜悦、伤心还是疑惑。在娱乐出版领域,当前人脸识别技术与娱乐出版的深度融合已初见端倪。从广义上说,娱乐出版是指一切与娱乐目的有关的出版活动,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游戏出版、社交出版都可划进娱乐出版的范畴。例如纽约互动曾出版一本人脸识别图书《Face Book》,当读者翻阅图书时,阅读设备会自动识别其人脸信息,并在后台挖掘其在网络上的资料,然后通过算法将挖掘到的性别、学历等信息投射进图书的叙事空白中,读者每翻一页,便可发现一个关于自身的故事。又如完美世界公司在梦间集天鹅座游戏中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实时采集用户面部表情并反映在游戏中,为用户营造出既真实又虚幻的沉浸体验。
2
人脸识别技术在读者服务中的应用
借助于微博、喜马拉雅、抖音等新媒体的推陈出新,出版企业也面临着从提供专业服务到提供娱乐、社交等综合服务的转变,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数字时代,微信读书、书旗小说、掌阅等各类阅读软件如同雨后春笋般在各大应用市场活跃开来,软件下载量日益攀升,越来越多的出版企业也开始将读者阅读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业绩考核标准。当下人脸识别技术在读者服务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内容推送上,出版企业在收集到读者的人脸信息后,可与后台大数据进行实时比对,进而预测出读者的阅读偏好与阅读能力,如摄像头察觉到读者在阅读时左顾右盼或面露难色,便可推断出读者对目前所展示的内容缺乏足够的阅读兴趣,进而自动调整阅读内容,以此帮助企业更加全面地了解用户的认知能力与阅读习惯,进而不断地推出更加个性化与多元化的教育出版方案。二是在付费方式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开发的脸谱支付功能,为读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同时得益于人脸信息的唯一性与强人身依附性,脸谱支付也大大提高了读者的消费安全。例如,人民日报数字传播公司与龙源集团在2019年联合发布的阅读软件人民学习亭,便集成了文化阅读、公共服务以及脸谱支付等多种功能。
3
人脸识别技术在出版管理中的应用
人脸识别技术促进了出版企业的管理水平与管理能力的提高。其一,在维护出版安全方面。当前数字阅读正逐渐成为大众阅读的主流方式,阅读种类不仅包括面向大众的电子书、网络小说等,还包括面向个人或企业的涉密电子文档。人脸识别技术的出现为数字阅读加固了安全保障,出版平台通过抓取读者的人脸信息,并与数据库进行比对,可迅速判断该读者是否为付费用户或权限用户,进而实现对读者的身份识别以及阅读权限的官方认证。例如阅读软件Trust Notify(人脸识别阅读通知),该软件仅在设备识别出读者的面部特征时,才在屏幕上显示读者所需要阅读的内容。其二,在划分用户群体方面。人脸识别技术对于出版商瞄准用户市场和做好用户群体划分具有重要作用。例如,抖音的向日葵计划中,当平台发现用户为未成年人时,算法将自动限制其使用时间以及阅读内容,更好地保护此类用户群体的健康成长;在游戏出版领域,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也较为广泛,尤其在《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出台之后,市场上大多数网游出版商都开始在系统中嵌入人脸识别技术,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群体的精准区分。例如,广受玩家青睐的《和平精英》《穿越火线》等网络游戏,当系统发现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登录时,将立即拒绝账号验证或者阻止其进行游戏充值等相关操作。
二
人脸识别技术参与融合出版的优势
通过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考察,我们发现当下人脸识别技术参与融合出版主要体现以下三方面特征:一是超融合基础架构性,即单独借助人脸识别技术无法直接转化为出版企业的生产力,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大数据、算法、眼动追踪等相关技术的配合才能实现功能上的最优;二是多平台信息交互性,即在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过程中,出版企业、技术公司以及读者群体之间的信息交互愈加关键(见图1);三是智能化自主学习性,技术的应用是为了丰富读者的阅读体验,而丰富读者阅读体验最好的方式便是赋予技术类人脑的学习特性。当前人脸识别技术早已不是冰冷的数据收集工具,而是智能化自主学习的无形触手,通过对读者面部数据的多次学习、深度学习,可以实现前所未有的阅读效果。由此可见,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融合出版至少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优势。
第一,有助于出版平台精准刻画用户画像,并实现阅读内容的个性化与精细化定制。现阶段,以读者为导向的个性化阅读是出版服务提供者降低生产成本与出版风险的重要策略。在传统路径下,基于调查问卷、人物访谈等渠道刻画的用户画像虽然也能起到发掘读者需求的作用,但在整体上还是具有一定的笼统性,无法兼顾每一位读者的阅读个性与阅读体验,而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融合出版可通过分析用户阅读时的面部表情以及眼球移动的速度,判断出读者的阅读偏好与阅读能力,帮助出版服务提供者制定更加精细和科学的市场方案。
第二,有助于实现人机互动,增强读者沉浸性、探索性的阅读体验。以往的出版服务大多忽视了读者与读者以及读者与作者之间的互动交流,出版活动也往往被定义为一种从出版商到读者的单向的信息传递工作。而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开发则弥补了这些不足,通过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加持,出版企业与读者之间的沟通成本迅速降低,相反沟通效益却大幅度提升,增强了读者互动性的阅读体验。
第三,有助于加大版权保护力度,保障读者的阅读安全与阅读隐私。基于3D模型的人脸识别技术能够迅速识别读者的面部特征,并与已有数据库中的读者信息进行精准比对,当发现用户为低龄读者时,便自动屏蔽不适宜该群体阅读的相关内容;当系统识别用户为非付费读者或权限外读者时,便自动锁定阅读材料,并将该用户拉入黑名单,不仅增强了版权保护的技术性,还保障了电子阅读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第四,有助于保障肢残读者等特殊群体的阅读权利。目前风靡市场的有声读物主要优化的是视力障碍者的阅读体验,视力障碍者可以事先手动选择阅读内容并交由机器进行朗读,然而这一设计对肢残读者似乎显得不太友好。通过人脸识别与眼动追踪技术,可帮助肢残读者在阅读时实现自主翻页与实时笔记等日常操作,这不仅符合《马拉喀什条约》对于阅读障碍者的保护主旨,保障肢残读者享有更加广泛的阅读权利,还有助于弥补现阶段有声出版与盲文出版的不足,促进出版行业的智能化与人本化发展。
三
人脸识别技术在融合出版领域应用的困境
尽管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在融合出版领域的应用优势日渐显著,但囿于技术门槛、出版理念等方面的制约,目前其在电子订阅、在线基础教育等场景下的人脸识别应用仍属牛刀小试。在实际的应用场景中,人脸识别技术参与融合出版也面临着一些现实困境,其中既有技术治理上的不足,也有制度参与上的欠缺,具体而言,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
技术安全尚需加强
传统2D模型下人脸识别技术的安全系数较低,主要通过事先采集读者眼睛、鼻子、嘴巴等面部特征,并与已收集到的全部数据进行系统比对,以此实现数据采集、身份检测等相关功能。在实践中,2D人脸识别在弱光线或面部遮挡等障碍下准确识别读者信息的难度较高,甚至有读者凭借他人照片便可打开阅读器或完成付费阅读。在此背景下,3D人脸识别技术应运而生,它扩大了不同用户间的差异性特征,提高了人脸识别的准确性,但在技术方面仍然存在安全隐患。一是读者信息分布式存储,加大了出版企业的管理难度。由于3D人脸识别技术门槛较高,出版企业一般无法独立完成整体的技术搭建,大多数是通过转包方式交给其他商业公司进行技术开发和后期维护,因此在技术落地过程中商业公司和出版企业均掌握读者的面部信息,这不仅造成研发与管理成本大幅提高,而且还存在信息维护上的安全纰漏。二是算法类型复杂,技术误判时有发生。人脸识别技术不仅可作为读者身份识别的重要方式,还可记录读者阅读习惯,分析读者阅读能力,并实现脸谱支付以及阅读内容的精准推送等。这些功能的背后均有独立算法与其相互对应,要想实现每一个功能,必须要保证该功能算法在独立运行时免受黑客或其他算法的干扰,然而由于算法类型复杂多样,现有技术方案无法确保每一个系统功能都能够得到准确输出,因此用户在终端进行阅读时偶有出现人脸信息无法识别、滞后识别或错误识别等类似情况。
2
行业监管有待统一规范
伴随着数字时代的迅速发展,人们的阅读习惯正经历着从纸读到屏读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出版企业也开始将读者至上、内容为王作为接下来的发展目标。人脸识别、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加入无疑为出版企业瞄准读者市场起到了关键作用,但目前此类技术的使用规范在出版行业尚未达成普遍共识。一方面,尽管监管机构对于加强数字出版平台建设发布了相关指导意见,并不断推出数字出版千人培养计划等试点方案,但纵观整个行业规范,目前在具体技术应用上尚缺乏详尽的行业规制。在实践中,大多数出版企业普遍奉行拿来主义的观念,即只要技术能够满足当前企业发展需求,便直接投产使用,对于技术背后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则缺乏统一的科学评估。另一方面,智媒时代读者的阅读喜好、阅读能力等信息将成为出版企业重要的数据资产,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获取这些信息不仅方式便捷而且成本较低,因此部分出版企业在开发智能软件时,往往会采取强制措施搜集读者信息,读者若不接受软件采集个人信息,就有可能被禁止使用APP服务,即无授权则无服务。此外,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公司开始从事网络出版业务,例如微信、知乎、微博等网络巨擘,读者在日常生活中也会经常接触到这些公司旗下的不同业务类型,那么读者的人脸信息有可能在不同业务中被交叉利用或重复采集,更有部分公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利用灰色数据为不可实名认证的用户进行人脸认证。
3
读者隐私亟须全面保护
读者的面部特征、阅读习惯、阅读偏好、阅读能力等相关信息不仅是出版企业宝贵的数据资产,同时也是读者重要的个人隐私。由于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与特别性,一旦读者数据库出现安全漏洞,便有可能发生难以预估的重大读者隐私侵权事件。在隐私收集方面,出版企业一般采用咨询+知情模式,即在服务开始之前,要求读者仔细阅读技术条款,并同意终端获取相关权限,若读者点击不同意按钮,将无法继续获取服务。在实践中,这些技术条款一般为格式化条款,不仅篇幅过长、字体较小,而且还存在大量的专业术语,为用户制造了较大的阅读障碍。在隐私使用方面,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过程可能会出现功能潜变,系统不仅可以分析读者的年龄、性别、阅读习惯,甚至还会记录读者近期的行动轨迹、通话信息、健康信息等与阅读无关的数据,部分企业会将这些与出版业务无关的数据应用在其他业务类型,甚至还存在兜售人脸信息等非法行为。在隐私存储方面,部分出版企业会将收集到的读者信息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换,也有部分出版企业在读者注销个人账户后,未经本人同意仍然保留读者个人信息,表面上看出版企业是为了增强用户黏性,方便用户回归体验,但在实践中,大多数用户对此并不埋单,甚至还存有抵触心理。他们认为一旦注销账户,服务合同即行终止,平台便应销毁个人数据,并保证不作它用。可见,这种无异于霸权的数据保留,不仅丧失其设计初衷,而且还背离用户至上的发展理念,增加读者隐私泄露的安全隐患。
四
协同治理视域下人脸识别技术融合出版的发展路径
协同治理理论作为一种新兴理论,是自然科学中的协同理论与社会科学中的治理理论相互交叉形成的产物。该理论融合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双重优势,主要强调在开放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内容的协同性以及治理效用的一致性。协同治理理论为帮助我们及时回应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在融合出版领域的现实困境,更好地护航出版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借鉴。笔者以协同治理理论作为观察视角,基于融合出版的现实需求,结合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特点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拟从技术智治、行业共治、法律规治三个方面给出如下发展建议。
1
技术智治:持续开发应用场景,促进多领域深度合作
1.增强技术赋能,促进人脸识别应用纵深化发展。人脸识别作为一项基础性架构技术目前仅在教育出版领域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笔者认为,未来在此基础上将扩延出更多的应用场景。例如在报刊出版领域中,当系统监测到读者在阅读新闻报道时流露出不耐烦或皱眉的表情时,便会以弹窗的形式自动推送读者感兴趣的新闻内容或者针对当前阅读难点推送相关的补充资料,以此帮助读者提高阅读能力,增强读者阅读的积极性。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同读者的阅读习惯与阅读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即使在同一出版领域,也应兼顾读者间的个性化特征,科学定制更加精细的应用方案。
2.技术开发应加强不同领域的深度合作。人脸识别作为一项基础性架构技术,具有较高的技术融合性,可通过与其他技术相互结合,提升更多应用趣味,促进出版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与读者阅读体验的最优化。例如,在医学出版领域,可将人脸识别技术与红外拍摄、皮肤下特征识别等医疗技术进行深度融合,当读者在屏幕前翻阅书籍时,系统会自动识别人脸特征,记录其面部温度、血管分布、血液流向等相关信息,并与后台健康数据库进行详细比对,当发现以上信息与健康数据不符时,系统会提醒读者注意隐患疾病,并在屏幕上呈现相关疾病的预防方案以及附近的就医信息。此外,鉴于部分出版企业欠缺相关技术的研发能力,未来还可通过技术转包、技术入股、技术投资等有效途径与互联网公司或科技公司展开深度合作,创新联合出版新模式。
3.技术应用需坚守合理使用原则。出版企业应严格遵守技术应用规范,避免直接从技术研发跳跃到技术生产,在技术落地前务必要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工作,一是确保技术本身不被滥用,即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收集到的读者信息应严格在读者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使用;二是确保技术本身能够实现自我监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所说,要以技术对技术,以技术管技术,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过程中,当技术存在侵权风险时,系统将自动终止相关服务,并立即向出版企业上传错误报告;当读者注销账户时,系统将彻底删除用户数据,以防其他软件非法读取残留数据。
2
行业共治:完善行业规范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制定完善的行业规范体系。目前,我国尚缺乏出版企业使用技术手段加强出版的具体性行业规定。出版企业在技术推广过程中大多依靠市场导向,规范支撑体系尚不完善。基于此,应加快建设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必要时可与人工智能、新媒体等其他行业联合制定操作规范,例如,工信部曾与国标委联合制定《智造标准指南》,对实践中存在的标准缺失、标准错位等问题作出及时回应。同时,为保障读者合法权益,促进出版市场健康发展,还应制定完备的出版服务管理制度,对于出版资格、禁用技术、技术滥用等内容一并作出规定,例如禁止出版企业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窥探读者隐私;禁止利用大数据对读者信息进行过度挖掘;禁止利用收集到的数据信息对读者进行不合理的区别化对待等。此外,还应加强行业自律与行业惩戒机制建设,这既是确保出版企业社会效益得以充分发挥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重要补充手段,有助于从源头上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例如,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犯读者隐私的出版平台可处以业内警告;对于经多次告知仍拒绝改正的出版企业可予以罚款或限制其从事招投标等与出版相关的业务类型;对于侵权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出版企业,必要时可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加强出版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出版队伍人才建设是出版企业应对系列挑战的关键内容,现阶段越来越多的出版企业开始涉及数字化、智能化等创新型业务模式,这就要求出版从业者树立起系统性思维,如技术思维、法治思维、创新思维等,需要更加注重自身综合能力的提升。出版行业应制定科学的行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人才培训,注重出版专业与自然语言、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深度学习等自然科学的交叉融合,鼓励企业间人才与技术的交互流通。出版企业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服务贴合需求,在企业内部积极开展专业培训,不断加强员工实践技能建设,避免因技术恐慌技术盲从影响出版质量的整体提升。
3
法律规治:落实出版企业责任,拓宽司法救济渠道
1.出版企业应自觉遵守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进入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随着数字时代的发展,出版业务与信息网络的关系愈加密不可分,网络安全日益成为社会各领域普遍关注的重点所在。出版企业作为我国重要的文化产业服务机构,理应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体而言,对于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出版企业,可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例如责令出版企业停业整顿、处以罚款、吊销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同时还可根据《民法典》第1194条至1197条之规定,要求出版企业及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对于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应依法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对于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出版企业,还应依据《刑法》第286条之规定,依法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后果严重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保障被侵权读者享有完善的司法救济途径。基于人脸识别技术收集的读者信息不仅是出版企业宝贵的数据财富,同时也是读者本人的重要隐私。读者既对个人隐私享有完整的信息自决权,同时对于出版企业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也享有完善的司法救济权。数字时代公民隐私具有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双重属性,然而目前我国对于公民隐私的保护更多是基于私人利益的考量,读者作为消费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当面临个人隐私被侵权时,往往较难凭借一己之力完成整个诉讼活动,譬如证据收集、证据固定等。故笔者建议,可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完善被侵权读者的救济渠道,例如建立起由检察院主导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理由如下:在网络时代下,技术侵权的危害范围难以预估,受害群体较为分散且维权难度较大,正如2019年爆发的ZAO换脸事件便严重侵犯了250万用户的个人隐私,社会危害性极大,但从新闻报道上看,却很少有用户选择私益诉讼的方式来维护个人权益。检察院不仅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还负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这与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初衷不谋而合,此外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主导机关,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有助于补强被侵权读者的弱势地位,还有助于弥补行政管理的不足,促进公益诉讼在隐私保护层面的耦合。
五
结语
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深刻改变了传统出版企业的业务模式与发展理念,促进了出版市场的优化升级,在某种程度上甚至颠覆了人们对出版的传统认识。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人脸识别技术将赋予出版企业新的发展动力,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当前技术与出版的融合尚处于应用初期,科技出版正面临着从融合向纵深发展的现实阻碍。困境如孤岛,优势如海洋,未来发展一方面要赋予人脸识别技术更多的活力,开发出更加丰富的应用场景,满足不同读者多样化的阅读需求。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的监管与规制,构建起完备的行业规范体系,充分调动企业的自律性,强化出版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切实维护读者权益,促进出版行业健康发展。
来源:微信公众号出版发行研究
作者:刘延炀,本文系2020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深度伪造对国家安全的风险及其应对(项目编号:2020SJA0504)的研究成果之一
声明
除济南出版社融合出版中心原创文章外,本公众号在线分享、转载的文章皆为促进融合出版更好地传播和发展,我们会注明来源,版权归原出版机构及原作者所有。本文中除标明来源的图片,其余均来自网络公开渠道。如文章、图片的原作者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我们快速处理或删除,谢谢支持。
微信公众号
济南出版社
融合出版中心
往期推荐
1
2
3
4